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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发改法规〔201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直和有关企事业单位:

  《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现场管理办法》已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 发 改 委                    市 监 察 局

                                        2016年1月14日

    

  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合理,根据《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娄政发〔2015〕2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是指在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工程招标、货物服务采购、土地矿产交易、产权交易和其他有形、无形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负责对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娄底分库的管理。

  第四条  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记录保存评标专家现场表现情况,包括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业务能力和评审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专家考核的依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派出的评标专家除外)、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四)参与项目前期论证等活动的;

  (五)进入存放通信手机评标区域但又无故离开一段时间的;

  (六)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补抽评标专家:

  (一)所抽取的专家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二)所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同一单位抽取了两名以上评标专家的;

  (四)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被终止评标活动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报经行业监管部门同意抽取专家的。

  第七条  建立项目评标专家评标考评制度,每次项目评标活动完成时,由现场监督小组人员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每位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进行考评,并填写《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评标考评表》(见附件)。考评分四个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项目交易之后,如发现评标专家有违规行为则由相关人员重新对评标专家进行考评并调整考证结论。

  考评结果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存,作为对评标专家进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市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在娄底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上进行通报批评,并抄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  

  (一)无故迟到20分钟及以上的;

  (二)评标过程中进出其它评标室的。

  第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1次。全年累计有2次不良行为记录的,暂停参与我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评标1年:

  (一)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二)当次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

  (三)违反规定将通信工具带入评标室的;

  (四)缺席评标的;

  (五)一年内参加评标活动无故迟到30分钟以上达到2次及以上的;

  (六)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意见,影响其他评标专家客观、公正评审的;

  (七)不按公示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的;

  (八)拒绝在评标报告或表格上签字,且不书面陈述理由或陈述的理由是因自身原因造成的;

  (九)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拒不配合行政监管部门调查的;

  (十一)擅自离开评标现场或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

  (十二)评标结论被有关监管部门复核,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第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列入黑名单,停止其在我市范围内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评标的资格:

  (一)有受贿行为的;

  (二)相互串通、私下达成一致意见倾向性评标的;

  (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不遵守评标纪律,泄露评标秘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无正当理由,一年内2次以上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六)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的;

  (七)一年内参加评标活动无故迟到30分钟以上达到3次及以上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二)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现场监督小组可以终止其当次评标活动,另行抽取评标专家进行评标。

  第十三条  现场监督人员应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告知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处理。对应当记为不良行为记录、暂停评标资格、列入评标专家黑名单、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等处理的,由行业监管部门做出认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及娄星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评标考评表

         2、评标专家报到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