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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法规[2015]1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厅(局)、水利厅(局)、商务厅(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各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在招投标领域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深入贯彻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不断提高电子招标投标的广度和深度,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总体目标 

  电子招标投标试点的总体目标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招标投标与互联网相融合,坚持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相结合,通过试点推动建成一批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要求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鼓励、引导和带动交易平台市场化、专业化发展,架构形成全国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网络,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市场信息公开共享服务体系,促进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实现招标投标行业转型升级和市场规范化发展。

   二、试点类型和期限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分为政府综合试点和交易平台试点。其中,政府综合试点根据各地区落实电子招标投标制度情况,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基础,以及部门和地区推荐和申报,分批开展。本批试点在总结深圳市、昆明市先行先试经验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甘肃省、广州市、宜宾市,各部门和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继续推荐和申报。交易平台试点由各地方、有关行业协会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技术规范推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确保公开透明规范。

  本批电子招标投标试点的期限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

   三、试点主要任务 

  政府综合试点侧重探索建立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共享服务体系和创新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机制,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市场化竞争、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公开共享、规范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环境。试点的重点任务:一是构建规范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引导各类主体按照市场化和专业化方向有序建设和运营交易平台,加快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确保本地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功能定位,依法合规运营,并推动平台之间功能分离、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二是创新招标投标监管方式。推动本地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由现场监督转变为在线监督,更好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监督方式,实现预警纠错、事中事后监督、在线投诉举报处理,建立招标采购全过程的动态监管机制。三是营造良好制度环境。加强电子招标投标制度宣传贯彻和能力建设,完善本地区电子招标投标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组织对不适应电子招标投标发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向社会公开,并在线接受咨询和意见建议。

  交易平台试点侧重探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技术创新、优化流程、规范程序、专业运营、统一标准,实现与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和外部公共信息服务系统对接并交换信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确保交易安全,促进公平有序竞争。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各试点单位要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机构、工作任务和时间进度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注重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争取形成一批电子招标投标创新成果。本批政府综合试点应每半年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2016年12月提交总结报告。

  (二)强化协同联动,实现互联共享。各政府综合试点之间,以及政府综合试点与交易平台试点之间,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政府综合试点区域内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应当按规定开放数据接口,允许依法建立的各类交易平台对接交换数据。试点交易平台应当在试点期间通过检测认证,并与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对于交易平台请求接入政府综合试点区域内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有关招标投标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自律管理和技术保障服务。

  (三)加强督促指导,做好总结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部门将根据职责分工,对试点单位和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运营活动进行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结、转化、推广试点经验和成果,督促检查试点工作,对试点不力的单位,进行提醒通报,对通报后仍达不到试点工作要求的,取消试点称号。试点结束后组织验收,验收合格且取得典型创新成果和经验的,转为创新示范点,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商  务  部

  2015年7月8日